公司仅仅口头告知员工无需继续上班,并不能视作正式的解雇。
只有当公司向员工出具了正式的书面通知文件,才能被视为合法的解雇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是在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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