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连带责任保证的中止的情形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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