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的区别包括什么?
时间:2023-04-13 14:21:41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区别就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被雇佣者和雇佣者)同意且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辞职是被雇佣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1.因个人原因自己主动辞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2.公司辞退: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补偿或赔偿。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那么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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