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附: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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