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要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有例外,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享有监护权:
1、孩子随其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还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4、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三)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选择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因素并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监护人也是可以变更的。例如有哪些情形:
1、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出现,导致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受到伤害;不利其成长的;
2、监护人患重病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监护照顾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监护人,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其他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等。
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就会随着父或母一方生活,那么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一般是通过行使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来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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