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思想。首先,死刑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次,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也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中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发 回 重 新 审 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况包括:
1.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 证据种类不齐全或者存在矛盾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 不具备死刑复核条件的。
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上述情况,可以发回重新审判。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案件,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况包括: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种类不齐全或者存在矛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不具备死刑复核条件。这一规定确保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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