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也适用于本章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一审终审制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一审终审制可能无法满足案件的审理需求,需要进行二审或再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审终审制可以得到例外。
二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审理的案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这些案件中,一审终审制可以得到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局性的,不能再进行二审。
2.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在一些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审终审制也可以得到例外。例如,在一些恐怖主义、走私等案件中,一审终审制可以被打破,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也可以突破一审终审制。例如,在一些涉及大额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被再审,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一审终审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适用的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审终审制可以得到例外。二审终审制和再审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些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最后,一审终审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适用的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审终审制可以得到例外,二审终审制和再审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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