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网上如何申请离婚手续
网上不能申请离婚手续,但可以先在网上进行预约。
当事人进入所在市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选择所需要办理的预约服务,按照步骤,填写相应信息,即可完成预约。预约完成后,可以进行查询、评价、取消预约。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首先要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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