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撤回重新申请仲裁怎么做
时间:2023-04-16 11:43:45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劳动仲裁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申请撤回仲裁吗

只要还未开庭可以撤回仲裁。或者在开庭时不到庭,也视为撤回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符合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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