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6日,仲某在工作期间,被人发现倒在单位厕所里,当即由单位拨打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仲某于2008年8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高血压引起脑出血致死。仲某工作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9月,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认定仲某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范围。
仲某家属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仲某突发疾病到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应认定工伤获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并无不当。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该案件令人遗憾的是仲某发病住院后,其实,仲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有几次都已经停止了心跳,完全是靠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刚入院的时候,医生就明确告知家属,已经不可能挽救了。但家属及单位领导还抱有一丝希望,恳求华山医院权利救助。最终还是只弥留了4天时间,但就是这丧失了认定工伤的时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遗憾。
家属找到屈建军律师咨询,看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屈建军律师对此也表示遗憾,如实告诉家属,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很大的可能还是维持原来的工伤认定,建议不要起诉了。家属听从了屈律师的建议。
法律有时是残酷的,其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令人扼腕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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