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上班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因工作岗位缘故,职业人士若在连续48个小时内遭遇突发性身体疾病而得以抢救无效导致不幸离世的情况,则应被视为工伤事故。
此类意外对受害者而言无疑相当沉重的打击和损失,轻则可能导致他们被耽误工作进程,造成个人收入的暂时减少,重则甚至可能给他们带来生命威胁并损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独立能力。
基于这一点考虑,各用人单位应当肩负起社会责任,为其员工购买足够的工伤保险,以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尽量降低单位本身可能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
当出现上述工伤事项时,首先需要向上级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并进行必要的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二、工人下班回到家老梗死算工伤吗
若因工作原因导致脑部血管栓塞,并且能够获取有效证据(如经过医院提供的书面诊断)来支撑这个结论,那么这显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范畴之内的医疗救治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1.若员工在本单位正常开展生产、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本人责任引发问题,或是在危急情况下,虽然未得到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但却从事了直接影响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行为;
2.在本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允许之下,从事本单位科研实验或发明创造以及技术改良等相关业务工作;
3.在从业过程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而受到职业病影响;
4.由于生产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或者因工作压力过大引发疾病最终导致死亡或经首次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
5.劳动者因为履行岗位职责,自身工作权益受到了他人恶意侵害;
6.参与紧急救援行动、救护灾民及其他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公益事业活动;
7.因服役期间的荣誉退役军人在进入特定企业并从事正式职务之后,其旧伤再次发作的情况;
8.在进行公务出差过程中,由于职务原因,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遭受伤害甚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而导致死亡或者经首次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9.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场所出发至住所、常居地、单位宿舍之间,如果发生意外事件,可被判定为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a)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中选择拐弯回家的路线合理;b)从住所出发至工作场所的路线合理;c)从事日常工作及其相关活动所需;d)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上上下班);
10.其他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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