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6“三明店清算单”中第2项和第4项中的化妆品和库存货品的回收价都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46681.5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人:
2013年4月日
答辩注意事项:
1、答辩前15--25分钟申报人可拿到答辩题并在候答处准备。
2、候答时要保持安静,禁止与他人交谈,并关闭手机,禁止离开候答处。
3、在候答时可查阅自备的资料,可做摘要。
4、申报人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答辩室。
5、答辩时申报人无须先进行自我介绍,直接回答问题即可,要围绕主题,简捷、清楚的回答,可参阅所做摘要。
6、要注意专家提示及追加的问题。
7、不要与专家过分寒暄,无需握手和交换名片,不要与专家谈论与答辩无关的话题。
8、答辩时间为15--30分钟左右,答辩结束后将答辩题交给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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