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农转非”入户条件
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农转非”指标主要是用于解决城镇居民、职工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因老弱病残幼,生活难以自理和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结婚后,随配偶在市镇生活时间较长,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农村的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呈报市公安局审批。
(1)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投靠在市、镇的配偶;市、镇职工、居民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的配偶照料的。
(2)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属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
(3)市、镇职工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
(4)市、镇职工、居民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子女,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经查属实可允许从农村抱养一个学龄前幼儿。
2、申请“农转非”户口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应交书面报告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迁移人员要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的要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
(3)十六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要有学校出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学籍证明和当年的缴费注册收据。
(4)迁移人员身体病残者要有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
(5)离婚子女要有经验证的法律文书证明影印件(判决书、裁定或协约书)。
(6)干部、职工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要有单位证明。
(7)城镇的祖、世居居民与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有要结婚证的影印件和迁入地的居委出具祖、世居的证明材料。
(8)迁移人员要有迁出地派出所所长签发的证明材料。
3、申请“农转非”户口的程序及时限:
(1)申请“农转非”户口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抓紧查实材料,符合条件的三个月内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核。
(3)市公安局根据县(市、区)所报的材料,分期分批,按政策审批。批准后即发出批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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