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
办理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办理。
办理手续
申请人具备下列申请证明材料后,经公安分局批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准迁手续。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八、房产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九、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
办理条件
外商、港、澳、台胞投资达到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入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办理手续
申请人具备下列申请证明材料后,经公安分局批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准迁手续。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八、房产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九、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书。
市外驻宁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办理条件
市外驻宁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两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书或任用文件及复印件;
五、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外地来宁企业申办户口投资情况认证审核表;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完税证明;
八、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九、房产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十、成年未婚子女的需未婚证明。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宁设立办事机构
办理条件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书或任用文件及复印件;
五、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服务证;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完税证明;
八、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九、房产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受理机构
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办理时限
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户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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