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职一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其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09年3月23日到某中学工作的,任保安员,其每天夜里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曾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被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保险。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3200元,被告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被告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我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我校没有聘用原告。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社会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2010年9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仲裁委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3200元,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被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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