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对象期间花的钱分手男方可以要回来么
需要分情况确定。属于借给对象的,分手后能够要回来;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也可以要回来;属于处对象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或者以恋爱为目的花费,分手后无法要回。
借给对象的钱,属于借款,那么分手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进行还款,女方也应当尽快偿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分手了就说明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男方有权撤销赠与,那么钱也可以要回来;对于表达爱意的赠与,属于情感表达,要是法律支持要回,就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无法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是否可以向分手的对方索取青春损失费
分手后不能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看,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
分手后强迫索取青春损失费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以报警。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n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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