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给女方花钱分手后可以追回么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表达爱意的花钱,不可以追回,毕竟在恋爱期间给对象花钱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是法律支持追回,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的正常交往。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花费,属于有条件赠与,分手后,男方可以撤销其赠与行为,将钱进行追回。
属于借款性质的花钱,分手后可以追回,女方应当尽快偿还借款,拒绝偿还的,男方可以起诉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在法律上,有青春损失费吗
在法律上是没有青春损失费的,法律对这个费用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并且要特别注意,自愿给付后,给付方不可以进行反悔,要求对方退还青春损失费,法院也不予支持。
特别要注意小三的青春损失费的情况,瞒着配偶给小三青春损失费的,由于已经侵犯配偶的财产权,配偶发生后,有权到法院去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小三进行退还,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小三是知道对方有家庭的,这一笔费用就应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n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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