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一般不能分到婚前房产,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或者是房屋婚后产权变更为夫妻二人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军人离婚复员时不跟国家复员费吗?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
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在军人离婚时并未实现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故军人在离婚时虽然可能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军人配偶一方只有在军人可期待的利益兑现而成为既得利益时才可以得到其应得的部分。
如果不顾实际情况要求及时兑现,未免过于苛刻,只会增加军人一方的负担,同时也会损害军人一方的利益。
有鉴于此,如果夫妻离婚时军人一方没有复员或转业,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
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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