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海关相对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复议机关投诉,要求重新审查和纠正原《海关法》
海关行政复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纠纷的复议,第二部分是对相对人遭受经济处罚的复议
海关行政诉讼
是指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
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海关罚款、没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收回没收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格,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特别减免税优惠,暂停或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拒不接受暂停报关员执照或吊销报关员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
2.拒不接受海关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强制行为,扣留、查封帐簿、文件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申请海关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证书,依法申请海关批准登记,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报检、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拒绝或者拒不答复的
5.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拒绝或者拒不答复的,如果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措施,海关不采取行动,符合海关行政复议条件的,海关不予受理
6.海关非法收取滞纳金、监管费等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7.视为其他具体海关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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