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以及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事实较清楚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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