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诉讼中,诉讼结果与其他股东息息相关。但对其他股东在代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各国做法不一。在美国,当数个股东分别就同一事实提出代表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法院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终止、驳回或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和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来。在日本,法律规定,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但可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股东。股东可以参加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并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负有对公司的告知义务,未规定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但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增设了公司的告知义务:当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或收到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通知时,应从速进行公告或通知相关股东。这表明在日本的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对该诉讼仍享有知情权。在我国,借鉴日本的做法比较适宜。
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如何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公司解散诉讼有明确证据和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法院法官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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