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公司解散诉讼有明确证据和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法院法官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全文5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