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跨市户口迁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4 01:10:32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莆田跨市户口迁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省内跨设区市户籍人员,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二、莆田跨市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四)录(聘)用调动的;(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第四十九条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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