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
(一)子女已成年;
(二)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相互投靠:
(一)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一)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
(二)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三)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提交下列材料,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全文5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