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探望权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由此可见,根据情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视权。应当配合探视方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探视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只采取排除障碍的措施,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了解了探望权及其性质,我们就来看看在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探望权的行使问题。探望权主要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主要有三方,即权利人、子女以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我们可以拿三角形来打个比方,上述三方主体就是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三种法律关系就是三角形的三条边。确定了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只要再固定好三角形的“三条边”,整个三角形就稳定了。所以要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使探望权得以顺利实现,就必须处理好上述三种法律关系。
(一)权利人与原配偶
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往往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其它原因,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执行。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将会使得探望权无法实现。因此,执行人员应首先做好权利人与其原配偶的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让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出,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扩大共识,减少分歧,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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