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
时间:2023-04-01 20:41:31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隐名出资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包括:

1、名义出资人通过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

2、隐名出资协议无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二、有代持协议算不算股东?

有代持协议算股东,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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