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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隐名投资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2022-06-17 459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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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内企业隐名投资的三种情况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冒用别人名义设立公司,但别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道; 2、隐名投资者与别人就投资和股东资格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或者股东名单中登记,但别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事情; 3、隐名投资者与别人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单中记录,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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