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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境外企业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建、开业,或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出现重大事故、亏损以致倒闭时,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情况,明确责任,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委自批的项目在批准撤销后,应报对外经贸部备案。
涉及到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有(一)企业在做出向境外投资的决议后,首先应向省级发改委申请,省级发改委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取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二)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三)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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