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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也是外资企业,也涉及到减资的问题,给您如下建议:1、准备减资的董事会决议,2、股东之间修改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签订减资协议;3、报聊城商务局初审;4、报山东省商务厅审核,下发新的批文和批准证书;5、填写工商变更申请表,报山东省工商局审批;6、领取新的营业执照;7、到山东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8、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我们有规范文本,需要代书清联系我们。我们是专业公司商务律师,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您也可以和我电话联系,或者到我的博客空间查阅有关法律资料。 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外资企业减资难度较大,而且企业投资总额也将随之减少。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 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 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 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4、向海关补缴关税; 5、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6、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10、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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