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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和责任的认定既要考察公司对外公示的材料,又要区分具体的事实情形,应当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笔者根据办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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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如下: 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以他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隐名股东和名义投资者约定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 三、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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