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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如下: 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以他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隐名股东和名义投资者约定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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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的风险有: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2、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1、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财物、集体财物、国内个人财物出资兴办的企业。股东悉数是境内的公同或安排,不触及境外股东。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2、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悉数或部分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可所以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简单的说便是外商独资(股东全是境外公民或安排)、中外合作、合资(股东一方是外商:包括境外的安排和公民;一方是中方出资者:仅限于法人安排)。
隐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其他投资事实证明其是真正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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