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隐名投资的三种情况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冒用别人名义设立公司,但别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道;
2、隐名投资者与别人就投资和股东资格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或者股东名单中登记,但别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事情;
3、隐名投资者与别人达成协议,别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别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单中记录,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投资的目的
总体上说,企业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但企业的投资总是各个相对独立的投资项目进行的,具体投资业务的直接目的也是有区别的。企业的投资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扩充规模。以扩充规模为目的的投资,称为扩充型投资,其目的又分两种类型:一是扩充现有产品(或服务)或者现有市场,其中扩充现有市场的投资,如持股性投资,不仅会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取得规模效益,而且会使企业有可能操纵市场甚至独占市场;二是开发新产品或开辟新市场,这种投资通常与市场上的一种新的需求相联系,它是通过开辟新的生产经营(或服务)领域,以期获得超额利润,可以把这种扩充型投资称之为实现资本转移的投资。(2)控制相关企业。它是为了特定经营战略进行的投资。即为了控制市场和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为了形成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投资获得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经营控制权,以服务于本企业的经营目标。(3)维持现有规模效益。它是假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市场需求规模不变,而在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一定的前提下,为维持现有规模效益所进行的更新投资。如不进行进种投资,必然带来规模缩减,引起企业经济效益下降。(4)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它是假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不变,企业通过投资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单位成本而取得效益。一般是通过更换旧设备,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实现。由于这种投资的不会扩大业务规模,也称这种投资为重置型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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