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某高校毕业生小张通过参加招聘会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小张发现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承诺支付劳动报酬。小张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随后,其与用人单位大吵一顿,甩袖而去。事隔3个月后,小张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被告之已错失法律的最佳保护时机。
法律分析: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有特殊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小张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与用人单位无法解决因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他有权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仲裁申请,但由于欠缺法律常识,小张在3个月后才提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
个人意见:在劳动关系正式确立之后,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题外话: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应该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其实很多的劳动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且不可像本案中的小张因为一时的不理智而错失法律保护时效。
全文7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