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发涉及哪些制度问题
时间:2023-04-30 10:43:35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定价依据

定价主要是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市盈率、所处行业、成长性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少数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向发行价格。

二、定增对象

人数不得超过35人。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在新三板的定向增资中,规定要求给予在册股东30%以上的优先认购权,在册股东也可放弃该优先认购权。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

机构投资者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需是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的个人,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四、挂牌时可进行定增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这个特点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

五、小额融资豁免

公司定增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20%的,发定增可以不用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备案即可。

六、储架发行

储架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七、定增新股的限售期

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但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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