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权优先于非股东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中,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关系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法律没有提到具体的确定标准,容易引起一系列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优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
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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