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老股东具有优先认购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认购新股或可转换债券。但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老股东具有按其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进行认购的权利,这种权益被称为优先认购权。
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
什 么 是 公 司 法 优 先 认 购 权 ?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老股东具有按其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进行认购的权利,这种权益被称为优先认购权。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需在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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