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认购权的定义
优先认购权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查看原文
2优先认购权的目的
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rights)是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优先认购权的目的首先,公司增资时可使原股东免于股份价值遭到稀释的不利影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其次,因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后持股比例相同,故对公司的控制权亦维持不变,不会因公司大量发行新股而稀释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简言之,优先认购权可确保股东之控制权,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查看原文
3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有什么期限规定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原文
4行使优先认购权
行使优先认购权而高在义安城持股权增至27%以德国保险公司而高(ERGO)为首的财团,行使了它对美罗(Metro)控股在义安城持有股份的优先认购权,使到它在义安城的持股权增加到27%。而高昨天发表的文告说,以上最新进展意味着,它带领的财团已做好准备,将义安城和威势马广场注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再让它挂牌上市。这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叫做PrimeREIT。以而高为首的财团也拥有威势马广场的74%股权。义安城的股份原本由美罗控股和义安发展分别持有27%和73%。两年前,美罗控股为套现所持的27%股权,发售了总值5亿5800万元的高级和次级债券。其中次级债券方面,30%由美罗控股持有。上个月,新达信托的管理公司——ARA资产管理公司打算以8672万元现金,来购买美罗所持有的义安城的次级债券,以及一批可赎回优先股。不料,而高带领的财团昨天宣布行使其优先认购权,把这笔债券和优先股买下。而高属下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ERGOTrAsia说,PrimeREIT预料会按原定计划在今年7月上市。公司看好新加坡的房地产市场前景,并相信这个信托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机会,投资乌节路两个最有名的房产。去年底上市的新达信托,为了...查看原文
5优先认购权是指相同价格吗
优先认购权是不是指相同价格股东对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而购买的价格就是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和转让给其他人的价格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原文
6股东优先认购权
法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释义:一、股东分红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取股利。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盈利分配获得股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二、优先认购权。公司成立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优先认购权是指赋予公司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可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例控制权。要注意的是,这种优先权利只限于认购上的优先性,而非在发行价格或者其他认购条件上可得到优惠或者特殊的权利。...查看原文
7股东优先认购权效力认定
股东优先认购权,在我国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老股东在购买价款和其他股权转让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受让该股权。《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既得利益免受陌生人加入公司而带来的不便或者不利,强化公司的人合性而设立的。但是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究竟如何,要依具体情况而定。1.股东间在缺乏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因为《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和情形。另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受《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而不具有人合性的特征。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查看原文
8优先购买权与优先认购权的区别
一、优先购买权与优先认购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二、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三、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首先,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买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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