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资条件
(1)新三板定向增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包括制定了股东大会会议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风险的规避。同时,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应当制定了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2)新三板定向增资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5)新三板定向增资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6)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对公司义务,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7)新三板定向增资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8)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新三板定向增资对象
(1)新三板定向增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2)新三板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不超过二十人;
(3)新三板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股东应为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
(4)新三板定向增资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5)新三板定向增资挂牌公司应以定向增资股数30%的股份优先向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配售。其余70%股份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资。在册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股份,可首先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进行定向增资。在册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股份,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认购后,仍未足额认购部分计入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资的份额。
全文7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