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如期交付出售物件:出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特定物件时,便构成了根本性的违反合同约定,除非该情况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否则务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逾期交付房产: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的义务实际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二是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的规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还规定: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同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商品房面积短缺的责任承担: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的部分,费用应由出卖方承担;也就是说,超过部分,买方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而不足部分,则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5.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来说,若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景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使得买方原本期望通过购买该房屋获得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买方此时可行使解约权。而对于普通商品房来说,若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变化导致日照、通风受到严重影响,买方亦可行使解约权。
6.绿化、配套设施及装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为了吸引购房者,开发商在预售阶段通常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做出各种承诺,然而在实际交付房屋时,却常常无法实现其所作的承诺。一般来说,此类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不会严重影响到生活品质,因此不宜被视为根本性违约,买方无权据此行使解除权,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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