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十多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腰椎挫伤,被认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他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0年后,劳动者重新评估了工伤等级,由8级提高到6级,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这一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当时,周某在工作时腰部擦伤,送医院后被诊断为L2轻度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1.8万余元,2012年5月,周某申请复检鉴定其伤残等级。同年9月,周某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救助、就业补贴等共计18.7万元,庭审结束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周某的上诉。宣判后,原单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变更了终审判决,并驳回了员工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提出的赔偿请求p>二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是受害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密切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后能够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核认定,因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不稳定的状态,这也违背了劳动者通过或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院长宋勇,进一步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能力复审、鉴定权,应当以受害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本案中,周某已于10年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无法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核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无法确定工伤变更是否与原工伤事故有关。即使评估机构作出了复核评估结论,根据鉴定结论,不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建议,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特别谨慎一次性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能力复审、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建议在病情稳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不再发生变化。否则,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我们就不能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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