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时,法律界人士对如何保护员工权益众说纷纭。有一种观点认为,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当然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不能否定工伤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当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民事权益,工伤职工可以直接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超过实际效果的工伤申请是否仍然受理的案件,申请工伤的受害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到医院对其进行病情鉴定,并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将根据伤者的情况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然后向用人单位索赔,根据我国民法制度,公民因身体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我国工伤认定的时效也是一年。提出工伤认定时限超过规定的管理时限,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时效期间届满,继续主张权利的,有关证据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故意或者过失错过时效期限,工伤认定未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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