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07 04:50:10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税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国要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来研究和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框架,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具体而言.这一立法的根本目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这就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的税收立法还处于真空状态,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此外,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的特点,它将必然导致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全球趋同性和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有人认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会导致信息产业发达国家对滞后国家的经济侵略。在此情况下,抓紧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国内立法,一方面可以从税法的角度来刺激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缩小和信息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除现行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税法公平原则,所有的人在税法面前都必须一律平等,凡具有应税收入者,都应该成为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但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能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交易者由于不能确定其从事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而难以预测其交易活动的税后利润和交易的风险,从而影响到他们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热情,进而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就在于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现行税法提供根据和指导。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它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它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暴露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以确保具体的立法活动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冲击,使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单独立法开征新税,而主张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理应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和战略,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指导和帮助。

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实际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在我国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再加上税收所具有的属性、功能及影口向,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首先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以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一步发展十丁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在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作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二、税法中性原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保护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就成为我国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立法就必须坚持税法的中性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税法的制定或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具体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同时,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要贯彻简洁。明确.可预见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以降低税收管理机关的征税成本和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包括了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而且还包含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及行使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权与使用权。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确认和体现的。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就一定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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