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告知义务未履行保险格式条款无效力
时间:2023-04-23 17:43:30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因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其保险卡上所载该份保险须上网注册激活后方生效的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卡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支付原告因其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10万元。

原告之子罗某于2010年7月29日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验审摩托车时,花费100元购买了被告保险公司一份人寿保险。被告交付的保险凭证《阳光随行关爱B卡》上载明:保险期一年,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被保险人登录网站注册激活后次日生效等内容。此后第五天,罗某发生交通意外当场死亡,其父母即本案原告因申请索赔遭拒绝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死者罗某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而被告也向罗勇出具了一份《阳光随行关爱B卡》,其上明确载明了保险费金额、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事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双方已经成立保险合同。保险卡上所载“被保险人登录网站注册激活后的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人一定保险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并且被告方没有依法在双方成立保险合同时作明确、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根据该案死者已经履行其保险合同中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事实,以及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对原告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向死者父母支付保险金。为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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