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探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因此,若定作人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但碍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仍需要和承揽人继续履约,这不仅对定作人毫无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不经济的。
二、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权规定是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那么就可以解除加工成那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限制,需要满足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定作人的解除权会受到限制。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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