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并作出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历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历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