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该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恶意串通怎样认定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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