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是否可以提供给刑事受害人查看?
时间:2023-09-12 04:20:20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受害人一般是不可以查阅案卷材料的。但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允许下,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受害人一般是不可以查阅案卷材料的。然而,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允许下,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查 阅 案 卷 材 料 的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查阅或者抄录案卷材料的机会。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查阅或抄录与其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此外,人民法院在提供案卷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条件。

然而,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查阅案卷材料,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查阅案卷材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或者抄录案卷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或抄录与其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有责任提供当事人所需的相关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审理。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或抄录与其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而人民法院有责任提供当事人所需的相关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审理。在无法自行查阅案卷材料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查阅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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