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由法院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缺乏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还有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这是一条弹性规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由法院决定,现实生活是多变复杂的,做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
法院如何决定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的人或者依法具有代诉资格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法不能独立进行诉讼的人,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在决定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所确定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代诉资格等条件。法院在决定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六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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