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状告国企:揭露就业歧视问题
时间:2023-07-07 10:44:40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索赔4万,被告称不录取是怕他劳累

广州一大学毕业生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因为体检检出其为乙肝携带者,被公司拒绝录用。日前,大学生王某辉(化名)一纸诉状将该国企告上法庭,认为其构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自身的平等就业权。据悉,这是广州首例国企涉嫌乙肝歧视的案件。

携乙肝病毒被拒录用

王某辉是广东湛江人,2009年本科毕业于广州某高校。

据王某辉诉称,2008年12月11日,王某辉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王某辉在某保险营业部实习。

2009年6月30日,王某辉毕业后,其拿体检表等到该公司报到入职,人力资源部以王某辉体检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9月23日,王某辉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经济损失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4万多元。日前,该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都是由代理律师出庭。

认为侵犯平等就业权

王某辉方认为,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原告方认为,被告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

被告送三千元慰问金

被告方表示,某保险方面绝没有歧视乙肝患者的意思,原告是位优秀的学生,拒绝录用主要是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医生也建议原告休息,避免从事繁重劳累的工作,而原告应聘的工作较为辛苦,被告担心原告从事该工作会导致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故暂未同意接收原告报到,并无就业歧视。

某保险方面还表示,王某辉知悉公司不同意接收的意见后,一直未向公司反馈意见,某保险方面是在收到王某辉的诉状后才知道王某辉对该项决定有异议。为再次明确被告对原告并无就业歧视,被告当庭向原告送达了《报到通知》,请原告报到就业。

此外,被告方拒绝原告所提出的4万元赔偿金,只是愿意给3000元慰问金。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现在送通知是忽悠人

庭审后,记者致电王某辉。王某辉告诉记者,自己很想忘记这件事情,出庭难免又会勾起回忆,所以就直接交给律师处理。

王某辉表示,自己刚刚找到了一份保险业务员的临时工作,假如官司胜诉的话,那么自己也会对前途比较有信心,相信凭着自己的能力还是能够找到出路。而对于昨日庭审被告方所送达的《报到通知》,王某辉称只是忽悠人而已,恐怕到时候又会找理由炒了我。

当记者问其如果败诉的话,是否会继续上诉的时候,王某辉坚决地说:我一定会上诉。

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口可乐生产商被诉就业歧视

中国法院网讯27岁的陈丽到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公司)应聘,三次面试考核均顺利通过,但在体检结果出来后因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绝录用。为此,陈丽将中萃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陈丽诉称,2007年2月,原告到被告中萃公司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面试通过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某交给陈丽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其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经体检,陈丽为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2月26日,陈丽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中萃公司,该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楼某看到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陈丽一再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中萃公司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录用陈丽。

陈丽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她虽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乙肝病毒携带并不是乙肝病人,且乙肝不会通过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传染。《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为此,陈丽认为,中萃公司虽然为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应聘的“销售运作文员”一职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该公司不能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歧视她,更不能仅凭此拒绝聘用她,从而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陈丽认为,中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其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陈丽将中萃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中萃公司以原告陈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要求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江干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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