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仲裁协议主要表现在签订的主体属于不适格的主体、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下的协议以及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进行补充这几方面,仲裁的原则是自愿、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一、无效仲裁协议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无效仲裁协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的一个方面。
2.无效仲裁协议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也是属于无效仲裁的一个方面。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包括自愿原则吗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仲裁的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
4.不公开审理。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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